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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婚姻登记处积极探索婚姻登记信用管理问题与对策研究

时间:2019年08月07日 来源:仙桃市民政局

  为进一步健全婚姻登记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保障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仙桃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对婚姻登记中存在的信用管理问题进行了调查分析,研究如下:

  一、婚姻登记中的信用管理问题

 

  (一)婚姻登记中失信行为的认定

 

  1.在婚姻登记时,伪造或涂改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登记证书或证明材料(包括结婚证、离婚证、死亡证明、法院判决生效书、法院调解书、照片等),骗取婚姻登记的;

 

  2.在婚姻登记时,故意隐瞒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骗取婚姻登记的;

 

  3.冒名顶替或使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婚姻登记的;

 

  4.隐瞒婚姻史办理婚姻登记的;

 

  5.申请婚姻登记相关声明书内容填写不真实,骗取婚姻登记的;

 

  6.隐瞒身份信息或婚育信息,骗取婚姻登记的。

 

  (二)失信行为记录的主要内容

 

  婚姻登记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办理类型、办理日期、受理机关、失信行为具体情形等。

 

  (三)失信信息的维护利用

 

  婚姻失信人员信息由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在3个工作日内向市信用中心报送,失信信息由市征信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市信用平台向有关用证部门和单位提供婚姻登记失信人员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更新动态。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信息的利用情况,应按季度向市信用平台反馈。

 

  二、婚姻登记信用管理对策

 

  开始启动实施婚姻登记信用管理制度,加强婚姻登记失信行为监管,进一步提高婚姻登记失信违法成本,遏制虚假登记行为,维护婚姻登记严肃性,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一)婚姻登记诚信告知

 

  维护婚姻信息的真实性是婚姻当事人的基本义务,各婚姻登记机关要开展宣传工作。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仙桃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向婚姻登记当事人做好诚信告知服务工作,向婚姻登记当事人发放《婚姻登记诚信告知书》并签收,让其知晓失信行为将产生的不良后果。婚姻登记机关在登记过程中发现婚姻当事人有失信行为,或者经举报核实有失信行为的,要按照婚姻信息失信行为信息记录表的格式,整理形成婚姻登记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和相关档案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婚姻登记处将失信人员信息报市信用中心,并且录入市信用信息公共平台,列入失信记录。失信信息的查询期限为3年,自失信行为登入之日起起算。查询期限届满,市信用中心将该信息从查询界面删除。

 

  (二)婚姻信息失信行为将纳入信用管理

 

  婚姻登记失信人员信息将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黑名单”信息系统。当事人在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或补领婚姻登记证时,要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违法失信“黑名单”:涂改或伪造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登记证书或证明材料,骗取婚姻登记的;冒名顶替或使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婚姻登记的;故意隐瞒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骗取婚姻登记的;申请婚姻登记相关声明书内容填写不真实,骗取婚姻登记的;隐瞒离婚事实弄虚作假,骗取补领婚姻登记证的;隐瞒身份信息或婚育信息,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当事人失信行为信息将录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因个人不诚信行为导致的信用惩戒、各类法律相关责任一律由自己承担。

 

  (三)对失信人员发起联合惩戒

 

  在办理婚姻登记时,组织当事人签署《个人信用风险告知书》,对提交的手续和个人声明做出承诺,告知当事人纳入失信风险的五种行为,约束当事人严格遵守婚姻登记规定。对婚姻登记失信行为导入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婚姻信息系统导入全国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纳入诚信“黑名单”管理,发起联合惩戒。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不得参加道德模范、五四青年奖、三八红旗手、全国五好文明家庭、最美家庭等评选,已经获得荣誉的予以撤销;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为律师、教师、医生、公务员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关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时,在企业申请海关认证企业时,不予通过,对于有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户口簿、证明材料或者有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跨部门全国信息联网提供技术支撑

 

  婚姻登记当事人填写个人信用风险告知书可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震慑”“警醒”作用,不过,要从根本上杜绝婚姻登记中的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需个人诚信意识的提升,也需要深入推进跨部门信息联网和技术支撑。通过大数据的日益完善和信息化平台日益提升等多种举措,可更有效地避免婚姻登记中失信行为的发生。

 

  (一)增加“信息校验”环节

 

  通过“人脸识别”系统、“刷脸”办理婚姻登记,来核对确保当事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性。通过这一系列的技术支撑,可更有效地避免婚姻登记中失信行为的发生。

 

  (二)纸质婚登信息电子化

 

  在婚登信息“全国联网”时代,那些年代悠久的纸质婚登信息成了“漏网之鱼”,实行电子化之前的记录网上无法查询。我们可以开始推动婚姻登记信息的电子化管理。民政部门在建立公民婚姻数据库时,与档案管理部门合作,将收藏在各区县档案馆内的婚姻登记记录,逐条重新电子化补录,纳入本市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

 

  社会文明进步,在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婚姻登记中信用管理问题则是保障登记工作合理合法逐步推进的关键,因此杜绝婚姻登记中的失信行为势在必行,随着人民个人素质的提高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婚姻登记管理将会越来越完善。

中共仙桃市委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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